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富兴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65628019A。
法定代表人:杨新,总经理。
被告:卢宏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