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庆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庆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110010317,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洲东路33号院7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夏殿村1号楼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888930。

法定代表人:赵婧,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庆林申请执行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庆林支付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城XX大厦XX层御城国际大厦4层商用面积94.026平方米的价值损失1267564.51元、逾期过渡费57896.52元、违约金380269.35元、评估费1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855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5日,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婧主动来到法院,称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同时也申请将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049126110101040010491卡予以解除冻结,愿意拿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号XX座XX层XX号凤凰办事处西环路346号院A座3层10303号房屋提供担保。2021年6月10日,申请人刘庆林向本院递交暂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8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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