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细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刘德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涂细红与刘德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德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火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德火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德火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德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涂细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刘德火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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