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姜永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于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初晓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永冲与被告于明强、初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永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永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