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敖琴攀,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川,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传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刘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敖琴攀诉被告王传先、刘桂芝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敖琴攀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敖琴攀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敖琴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
本案案件保全费2020元(原告敖琴攀已预交2020元),由原告敖琴攀自行负担2020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朝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