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执行人:蔡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明安,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松林与被执行人蔡克君、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松林依照(2020)内22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蔡克君、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1)被执行人蔡克君、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松林工程款6000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用560.00元,申请执行费827.9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蔡克君无车辆、无保险理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等、无银行存款等。我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蔡克君、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我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蔡克君、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对被执行人蔡克君、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有6186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商建鑫 审判员  王海景 审判员  马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萌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