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安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邵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胡远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徽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8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远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远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