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仕刚,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花桥镇冷水坝村白岩头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0102512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时亿,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花桥镇冷水坝村白岩头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410201232。系涂仕刚之子。
被执行人:成松,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花桥镇坡背村大土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907251230。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一、通过执行案件网络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成松财产情况:1、有银行账户已冻结,其余额明显不足以履行;2、无车辆登记信息;3、无股权股份登记信息;二、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成松财产情况:1、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通过微信、短信联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1、成松从2021年6月底起,每月偿还涂仕刚借款(含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08,000.00元,案件受雷费人民币1,324.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2、涂时亿(涂仕刚代理人)表示撤销本次执行。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不履行协议、撤销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已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