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若霆,汉族,现住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若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