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纪家坝*号*单元*室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周建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西街*-*号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明明与被执行人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建芬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建芬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借款本金7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42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周建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芬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芬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建芬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芬名下有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陈明明与被执行人周建芬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建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809420元,被执行人周建芬已于2020年10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100000元,定于2021年9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2年7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3年1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3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0000元,定于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案款59420元,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周建芬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明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0000元,已收取执行费10494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建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陈明明与被执行人周建芬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恢3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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