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910843924。
法定代表人:黄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图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永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图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155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客户,从原告处购买饲料。经原、被告对账并由被告签署欠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饲料货款251555元,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田永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永春在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555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田永春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251555),落款处有田永春签名及捺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永春在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处购买饲料,尚欠货款2515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田永春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被告田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田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山下预混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55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51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田永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