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其樾,职员。 被告:陈静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莫少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静玉、莫少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17日以其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2元,减半收取计6996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冬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银霞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