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民,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盛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子村钓鱼屯。 法定代表人:胡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盛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重要当事人,导致基本事实查明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6.9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云 审 判 员 王逸民 审 判 员 朱志磊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及小同 书 记 员 蔡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