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競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开元金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路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競雄与被执行人开元金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路永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开元金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路永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路永忠名下公积金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房屋登记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路永忠名下登记的房产一套;在车辆登记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二辆,但车的下落不明。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元金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路永忠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元金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路永忠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