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被执行人:肖**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被执行人:于艳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5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5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5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5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5000元,若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05元。因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肖**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车一辆,被执行人于艳霞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豫R×××××车两辆,上述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起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2、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的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于艳霞名下有位于新野县城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5××65)一处,该房产由他案首次查封并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可待他案处置完毕参与分配。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30日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2、查明被执行人肖**林有位于新野县的房产(合同号为:新W×××××)一处,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且该房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用地,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30日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3、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将肖**林、于艳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玉霞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释明律师调查令措施等,申请执行人王玉霞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8505元本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发现被执行人肖**林、于艳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