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法定代理人: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原告母亲。 被执行人:原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原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20)豫088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原巧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原巧名下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原巧名下账户内存款4557.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