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市荣信物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戈布东街。 法定代表人:魏景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陈丽军、罗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荣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懿心 书 记 员 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