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鞍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李素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鞍宁与被申请人李素荣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鞍宁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