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广东诚公(贵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容,广东诚公(贵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宇军因与被上诉人王辉、黄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根据到案的材料,未能反映王辉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也未能反映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已送达给王辉。此外,一审法院在未确定王辉属于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仅依据社区居委会证明王辉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即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违法剥夺的当事人辩论权利,未依法送达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另外,由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依法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宇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本院退回给徐宇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庚华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祝芳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