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筱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楚雄市,现住。
原告:李伟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楚雄市,现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培,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名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学文化,个体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兴,云南其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史佳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现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汪筱姣、李伟波诉被告李名军、第三人史佳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汪筱姣、李伟波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筱姣、李伟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筱姣、李伟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筱姣、李伟波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