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五家站镇方家村吉丰机械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724MA1822UK7E。
法定代表人:毕春宇,主任。
被执行人史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不详,现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五家站镇方家村吉丰机械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史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722民初2644号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25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询及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