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左言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姬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姬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姬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2.21元、利息1627.4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3.8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4日,以后利息按照尚欠本金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此款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银行账户下有零星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三、至新沂市交通局调查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已被辞退,无残留工资收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予以查找,未能查找到其具体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03.48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科学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孙先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泰伦 书 记 员 徐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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