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进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斌,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唐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进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郴州市××街道××广场××期××栋××号住房壹套【产权证号:湘(2018)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3号,不动产单元号:4XX7】,保全金额以650000元为限。申请人罗进英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进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唐成龙位于郴州市××街道××广场××期××栋××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湘(2018)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3号,不动产单元号:4XX7】,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保全金额以6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罗进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政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