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公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周丽琴,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集安市团结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淑珍,女,汉族,通化县人,农民,住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公仁与被告李淑珍同居关系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公仁委托代理人周丽琴、张利军,被告李淑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公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西洋参款24000元;2、依法分割200帘三年生西洋参;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周公仁与儿子周立秋共同生活。2017年被告李淑珍带一儿一女与周立秋同居。2017年秋,周立秋在阳岔村种植200帘西洋参;2018年10月,周立秋在双安村种植200帘西洋参。2020年4月2日,周立秋去世。2020年10月,李淑珍将在阳岔村种植的200帘西洋参出售,得款48000元。原告认为,周立秋享有上述48000元西洋参款及现有的200帘西洋参一半份额,原告作为其父亲应予以继承,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李淑珍辩称,2016年我与周立秋举办婚礼并生活在一起,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17年我俩在阳岔村发展西洋参180帘。2020年4月2日,周立秋去世。为偿还债务我于2020年10月提前将该西洋参出售,卖了48000元,偿还田宝贵借款6000元、佟淑贤借款15000元、给付尚欠周丽琴土地租金9600元,偿还欠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款7050元,余款用于买瓷砖维修房屋及日常生活支出。另外,我和周立秋于2018年秋天在双安村发展西洋参280帘,后来发大水冲毁一部分,现剩余150帘。我俩还欠周丽琴借款8000元、周公明借款20000元、李洪玉借款30000元、李莉借款20000元、刘巧武借款10000元、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款2429元、欠车费2000余元(大荒沟孙某),共计外债90000余元。上述债务都是为发展西洋参所欠,现剩余150帘西洋参应留给我偿还外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李淑珍与原告周公仁儿子周立秋开始同居生活。周立秋、李淑珍于2017年、2018年分别在阳岔村、双安村发展西洋参,并为此欠下许多债务。2020年4月2日,周立秋因病去世。李淑珍继续经营管理两处西洋参园。同年10月份,李淑珍将在阳岔村的西洋参出售,得西洋参款48000元,用于偿还债务37650元(田宝贵借款6000元、佟淑贤借款15000元、周丽琴土地租金9600元,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款7050元)。原告周公仁以其子周立秋死亡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分割周立秋与李淑珍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并由其继承其子的相应份额。
另查明:周立秋、李淑珍尚欠周公明借款20000元、周丽琴借款8000元、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款2429元、汪桂荣借款3500元,合计3392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手机录音、手机照片,被告提交的参地费用明细、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证明、借据(张秀艳)、借据(李洪玉)、借据(周丽琴)、证人佟淑贤书面证明、(2021)吉058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2执保22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证人李莉、刘巧兰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淑珍与周立秋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原告周公仁作为周立秋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分割周立秋生前与李淑珍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西洋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查,周立秋与李淑珍经营两处西洋参园,被告已将位于阳岔村的西洋参出售,获款48000元,用于偿还债务37650元,尚剩余10350元。另,双方当事人对位于双安村的西洋参园(约200帘)价值75000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主张尚欠李洪玉借款30000元、李莉借款20000元、刘巧武借款10000元、欠车费2000余元(大荒沟孙某)提出异议,因李洪玉系被告父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被告仅能提供李洪玉出具的借条及其母亲刘巧兰证言证实借款事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李莉证实其将借款交给被告父亲李洪玉,而没有交给被告本人,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借款事实;刘巧武系被告舅舅,被告仅提供借张秀艳(刘巧武妻子)1万元借据,没有借款人签名,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对于欠车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上述债务无法确认。周立秋、李淑珍尚欠外债33929元(周公明借款20000元、周丽琴借款8000元、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款2429元、汪桂荣3500元),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考虑周立秋去世后李淑珍独自经营西洋参园、西洋参自然增值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位于双安村的西洋参园归李淑珍所有,所欠债务33929元由其负责偿还;李淑珍返给周公仁西洋参折价款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位于集安市太王镇双安村的西洋参园归被告李淑珍所有,所欠债务33929元(周公明借款20000元、周丽琴借款8000元、集安市阳岔供销合作社化肥、农药款2429元、汪桂荣3500元)由其负责偿还;被告李淑珍返给原告周公仁西洋参折价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周公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李淑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