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金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王守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金新与被申请人王守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金新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守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