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乐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承峰,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广西五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莫乐芬诉被告陈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家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承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提起诉讼之日算起,至被告清偿债务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一次搭乘被告的小车去广东打工,双方

开始认识并经常联系。2017年7月8日被告因购买车不够钱,向原告两次借款分别为10000元、3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019年7月5日经原告追索,被告向原告偿还3000元,尚有10000元没有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华杰辩称,2017年至2019年原、被告是情侣恋人关系,原告诉称的借款10000元,实际是双方恋人关系期间原告赠予被告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微信账单详情、支付宝账单详情,证明2017年7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00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000元,共计13000元。被告有异议,认为是赠予款项。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2017年7月8日转账13000元给被告的银行流水记录及2019年7月6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还款3000元的事实。被告有异议,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短信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还款的事实。被告有异议。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微信转账单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2017年3月13日至2019年7月5日多次向原告转账共计10231.2元,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

明观点有异议,质证称:1、2017年3月13日转账1600元,是被告当天急用钱,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微信将钱转入被告生意合伙人晓峰,被告于当天下午将钱还给原告;2、2017年4月15日原告在网上为被告购买5799元苹果手机,分12期支付,钱由原告从唯品会额度上代支付,然后从2017年7月19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偿还500元;3、350元及451.2元等几笔款项,是原告为被告网上贷款2000元后,被告零星的偿还原告。综上,原告、被告存在13000的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的借贷关系。经审查,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主张与原告2017年确立情侣关系,并在融安欧雅酒店多次开房,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至2017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成为朋友关系。2017月7月8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账款10000元、3000元。共计13000元。2019年7月5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转账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被告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微信转账单、支付宝转账单、短信截图为据,且有被告提供建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佐证,足以证实原、被告成立13000元的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双方当时

是情侣关系,13000元是原告赠予被告,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乐芬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偿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乐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