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力市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二股。 法定代表人:王树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江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铁力市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江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铁力市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其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力市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铁力市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枫 审判员 白铁林 审判员 刘宝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