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国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强,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清红。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国太与被告李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国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强、王菲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清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国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清红返还原告宋国太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李清红实际还款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清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李清红向宋国太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宋国太向李清红催要该借款,李清红拒绝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李清红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一份;2、借条原件一份;3、原告与被告2019年6月21日的通话记录手机载体和光盘一张。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国太与李清红因经营活动相识,2018年7月27日,李清红因进货需要向宋国太借款60000元,宋国太表示同意,并应李清红的请求,将60000元借款直接汇至其供货商广州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次日,李清红给宋国太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宋国太现金60000元(陆万元)”。李清红一直未偿还宋国太该笔借款,原告宋国太于2020年1月4日诉至本院。诉前原告宋国太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0702财保7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清红的部分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太与被告李清红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宋国太可随时要求李清红偿还借款。 关于利息,由于本案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其利息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宋国太要求被告李清红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清红归还原告宋国太借款本金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宋国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由被告李清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洪林 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 人民陪审员  孙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金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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