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某,汉族,系该公司客服主管,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程某某,出生年月不详,民族职业不详,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乔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