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耀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塱山塱东村牛栏头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增共,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艳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黎英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黎雄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号2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黎三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李耀基与被告梁艳容、黎英有、黎雄友、黎三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李耀基以已与被告梁艳容、黎英有、黎雄友、黎三有协商一致,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耀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9.45元(原告李耀基已预交),由原告李耀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