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梁桂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兴业县,现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石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澳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7683821X2。

法定代表人:韦国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韦国喜,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宜州市,现租住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峰、梁桂福与被执行人广西石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韦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44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7800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14元,申请执行费5668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交纳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代其收购华融享有成源矿冶债权保证金,现在南宁法院另案诉讼中。此外,经本院依法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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