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宝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旭、边凌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禹州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崔劳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亮,许昌市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 第三人郭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张彩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郭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郭肖含,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宝平诉被告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某、张彩芳、郭生、郭肖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宝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白宝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靳炳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予华 书 记 员 :王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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