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孝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春楠,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年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陈孝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戴年根辩称,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系无偿转让,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原系贵州乾海聚航能源开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2020年10月20日,原告作为转让方,被告作为受让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前述公司的25%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25000.00元,该款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同时,贵州乾海聚航能源开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讨论同意公司股东由原告变更为被告,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亦作了相应变更。2021年01月,被告将其从原告处受让的25%股份中的10%转让给案外人蒋某莉,转让款为50000.00元,5%股份转让给案外人蒋某正,转让款为25000.00元,10%股份转让给王某翠,转让款为50000.00元。被告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于2021年0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转让股权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被告逾期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5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无偿向被告转让股权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戴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孝宽支付股权转让款1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145.00元,合计2545.00元,由被告戴年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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