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龙,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之一,现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家龙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家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辉名下金融机构的银行卡账户金额及查封其名下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为43500元。沈家龙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东风日产牌DFL7161VANH2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GBH72E00KY665836、发动机号码:470245G)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辉名下金融机构的银行卡账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辉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辉名下车辆、查封申请人沈家龙所有车牌号为桂B×××××东风日产牌DFL7161VANH2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GBH72E00KY665836、发动机号码:470245G),期限为二年。 四、申请人沈家龙、被申请人张辉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以上冻结、查封以43500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455元(申请人缓交),待本诉讼结束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文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艳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