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
主要负责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分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龚某,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的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0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龚某应归还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196元、公告费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桂D×××××号思域牌小型汽车,拍卖所得款98660元;其中执行费1728元、辅拍费用1487元,余款95445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另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