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忠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一组。
被申请人:宗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员。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扣押,保全金额贰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宗玉华驾驶的×××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