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豪,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蕊,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 法定代表人:毛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蕊,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6F、27F01室。 负责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舟与被告付忠良、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因北京工程公司提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安徽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舟、方豪、付忠良、章新华、胡昕蕊、刘劲松、黄石章和杜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付忠良、北京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刘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79085.2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北京工程公司将岳阳县境内的光缆铺设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付忠良个人施工,付忠良雇请了刘舟等人施工。北京工程公司向平安财保安徽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刘舟参与了岳阳县杨林镇尚书村地段的光缆架设工作时,站在汽车上投放光缆线。由于光缆线盘转不动,光缆线被卡住致使刘舟跌倒受伤。刘舟受到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3天后,到岳阳康达骨伤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共住院118天用去医药费114439元。2021年1月29日刘舟经鉴定其损伤程度被确认为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取出内固定手术预计需要医药费12000元;并评定刘舟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180天、营养期90天。经协商无果,诉诸本院。

被告辩称

北京工程公司、付忠良辩称:一、北京工程公司聘请付忠良为项目经理对岳阳县境内的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并将岳阳县杨林街镇境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刘劲松。刘劲松又聘请了刘舟等人提供劳务。刘舟的工资以及作业时间均由刘劲松支付和安排。刘劲松是雇主,对刘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北京工程公司已为刘舟等人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B版),保险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1日24时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为400000元,医药费用赔偿限额为60000元,误工费每天100元。平安财保安徽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三、刘舟受害后,付忠良、北京电信工程公司为刘舟垫付了医疗费93000元。请求依法驳回刘舟对其诉讼请求。 刘劲松辩称,岳阳县境内的光缆架设工程由付忠良承包。2018年6月,其受案外人李涛邀请参与了付忠良所承包的岳阳县月田镇境内的光缆架设工作。其后,李涛与刘劲松合伙转包了部分工程,劳务报酬是每个基站750元,他们聘请刘舟等人做事。2019年,李涛负债过多退伙,付忠良就将新开、新墙、荣家湾、鹿角、黄沙工程交给刘劲松做。2019年底,刘劲松与付忠良进行了结算。2020年疫情期间,付忠良又邀请刘劲松叫人到岳阳县新墙境内架设光缆。刘劲松就叫来了刘舟等7个人一起做事,普工工资是每天200元,技工240元,队长(刘劲松)300元,伙食费32元,刘劲松并未承包。做了一段时间后,付忠良又提出劳务承包,每个基站的劳务工资为750元,刘劲松表示同意。2021年2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过程中,付忠良只肯以每个基站450元进行结算,报酬总额为176250元,相当于普工每人每天工资200元,技工240元,队长260元,租车费每天200元,伙食费32元,刘劲松也同意了。刘舟所受伤时,刘劲松在场知情。刘舟所称其受伤原因和过程属实。 平安财保安徽公司辩称,该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B版)的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为:伤残赔偿金限额40万元、误工费每天100元和医疗费用限额6万元,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除外。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伤残级对应的伤残系数4%计算即16000元(40万元×4%)。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受付忠良的邀请刘劲松、李涛参与了湖南电信岳阳县月田镇境内的通信光缆架设工作(承包单位是中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随后,付忠良又将光缆架设的工程转包给李涛、刘劲松,劳务报酬是每个基站750元,刘劲松聘请了刘舟等五个人做事。2019年,付忠良就将岳阳县新开镇等地的光缆架设交给刘劲松承包;2019年底,双方进行了结算。 2020年3月25日,北京工程公司中标“湖南移动2020-2021年全业务施工项目”一标段二(岳阳)项目后,任命付忠良为项目经理,对岳阳县××镇××街镇境内的光缆架设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付忠良又邀请刘劲松组织劳力施工。刘劲松组织马军、刘舟等7人一起提供劳务,每天工资报酬是普工200元,技工240元,队长300元,伙食费32元。随后,付忠良又提出劳务承包,每个基站的劳务工资为750元(含施工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的租金),刘劲松表示接受。 2021年2月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付忠良只同意以每个基站450元计算报酬176250元,相当于普工每人每天工资200元,技工240元,队长(刘劲松)260元,刘劲松的租车费每天200元,伙食费32元,刘劲松也同意了。刘劲松与刘舟等人共同劳动,按劳计酬,彼此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在岳阳县××街镇××村刘舟架设光缆时,因光缆线盘损坏转不动,光缆线被卡住后致使站立在汽车上投放光缆的刘舟跌倒受伤。刘舟受伤后住院治疗118天,用去医药费114439元。出院诊断:1、骨盆骨折术后,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双侧创伤性湿肺,4、双肺多发小结节。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加强营养;2、适当行患肢功能锻炼,避免暴力,防止再次骨折;3、每月定期复查;4、扶双拐行走;5、不适随诊。2021年1月29日,刘舟的损伤被评为九、十级伤残各一处。择期取出内固定,预计医药费1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评定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天。刘舟的被扶养人有其父亲刘坚平(430621196001160412)、儿子刘锦轩(430621201302170116)、女儿刘谨浠(430621201704050125)。其被扶养的年限分别为19年、10年和14年。刘舟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香护理,并聘请了案外人赵新浓进行了专事护理,刘舟支付了护理费6000元。刘坚平共生育了刘舟等三个子女。 另查明:2019年3月9日,刘舟与黄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用黄毅夫妇所有的住房一套(所有权登记在其儿子黄皓轩名下),居住在岳阳县××镇××街××小区××今。其儿子刘锦轩自2019年9月至今在岳阳县荷花塘小学就读至今已经两年。北京工程公司通过刘劲松已经支付刘舟医药费74485元。 202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二、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26796元;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4974元。五、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年收入为548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60元和3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北京工程公司为其25名员工向平安财保安徽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B款)”,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1日0时至2021年4月20日24时;雇员总人数为29人。保险单载明:雇员受伤害的保险金为: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6万元,误工费赔偿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同年4月26日,增加了一名员工即刘舟。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偿金额,并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限额及本条款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出的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予以确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支出的按照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载明:第一级100%……第七级15%,第八级10%,第九级4%。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刘舟骨盆愈合严重畸形构成七级伤残,胸部外伤右侧第3-9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北京工程公司支付了鉴定费800元。 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刘舟提交护理费发票一张,证明其雇佣护工支付了护理费6000元。北京工程公司、付忠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刘舟雇用护工并支付护理费6000元,与其主张的护理费数额相一致,且符合客观实际,故本院予以采信。刘舟提供的户口簿、刘锦轩的学生手册、学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房屋所在地的南街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刘舟一家四人,自2019年3月至今居住在岳阳县××镇××街××·小城故事C栋602室已经两年多的事实。 所举亲属关系证明,经本院核查,刘坚平与吴新阳生育了刘舟等三个子女,而非刘舟一人。该证据本院不完全认定。 被告北京工程公司、付忠良提供的证据第一组和补充证据第二、三组,其内容涉及付忠良与刘劲松的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北京工程公司和付忠良所主张的待证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工程公司承包了岳阳县境内的部分光缆架设工程后,聘请付忠良为项目经理从事全面管理,刘舟经刘劲松介绍为该公司架设光缆提供劳务,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刘舟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刘舟为该公司架设光缆时受伤,系工伤;该公司应当向刘舟申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评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刘舟和北京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刘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刘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向北京工程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刘舟损失计算如下:医药费114439元;后续取出内固定手术费用12000元;法检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8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000元。刘舟不能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其误工费可以参照湖南省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年人均工资54825元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时间180天计算为27037元。刘舟在受伤之前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光缆架设承包企业或个人,故刘舟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6796元予以计算,即304801元{41698元×20×23%+26796×23%[19÷3+(10+14)÷2}。精神抚慰金,根据其两处伤残等因素酌定为12000元。交通费,可以根据其住院次数、司法鉴定和取出肢体中的内固定需要去医院进行手术等因素酌定2000元。以上损失合计490057元。 平安财保安徽公司作为北京工程公司的保险人,应当在雇责任保险范围内代替雇主北京工程公司赔偿雇员刘舟因工受伤的损失即医药费60000元、伤残赔偿金40000元(40万元×10%)、误工费18000元(100元×180)和伤残鉴定费800元,合计118800元。刘舟剩余损失371257元,应由北京工程公司予以赔偿。该公司已经赔偿74485元,还应赔偿296772元。 北京工程公司与付忠良系委托代理关系,付忠良的法律行为后果归属于北京工程公司,故刘舟要求付忠良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刘劲松与付忠良口头约定劳务承包,但是刘劲松与刘舟等其他劳动者共同参加劳动,按劳计酬,刘劲松并未从其他劳务者身上抽取额外利益,他们之间不存在谁管理谁支配谁的问题。故刘劲松与刘舟等劳动者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北京工程公司主张刘劲松是刘舟的雇主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刘舟大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刘舟医药费等损失118800元; 二、由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舟医药费等损失296772元; 三、驳回原告刘舟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原告刘舟负担348元,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1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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