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天翼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西环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立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天翼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天翼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天翼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天翼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2.5元,由沧州天翼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