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牙合甫·毛衣丁,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轮台县。
被执行人秦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牙合甫·毛衣丁与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洪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秦洪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保险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秦洪有银行存款1613.7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交易、无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进行走访调查,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秦洪尚有29686.47元未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本案属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波睿
审判员 王 栓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