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纳新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前街路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DRTTU5N,负责人:吕杰,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仟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路艳春饭店停车场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CJDJ327,法定代表人:刘石栋,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纳新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纳新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纳新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00元,减半收取1156.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