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绍山,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在龙,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大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新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忠,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屯昌县扶贫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武。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林维日因与被申请人林大彬、屯昌县扶贫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9年4月8日,林维日不服(2019)琼9022执10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因异议请求不成立于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驳回。2019年6月24日,申请人林维日不服本院(2018)琼902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维日申请再审称,屯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02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错误判决将申请人与新兴镇洁坡村委会黄村承包的128亩土地中的10亩地返还给林大彬,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一是林大彬一审提供的《承包手册》已过承包期限,不再享有经营权。2000年,林大彬与屯昌县扶贫公司签订10亩《划拨杨桃树协议书》,没有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且《承包手册》与《划拨杨桃树协议书》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差异。洁坡村十二经济社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林大彬提供《承包手册》所涉及四至范围也不是原审判决的土地范围。2011年11月7日,黄村经济社将屯昌县扶贫公司2009年2月解除合同后退出的128亩土地重新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对128亩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承包权。原审在未查清林大彬主张返还的10亩土地范围的情况下,就将属于申请人承包的128亩之中的10亩土地,判决返还给林大彬。二是原审庭审中,林大彬提到黄村与林维日签订合同,就足以证明这10亩土地与林维日的承包经营权有利害关系,原审在明显知道申请人与涉案10亩地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追加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林大彬提交意见称,一是申请人不是林大彬与屯昌县扶贫公司签订《划拨杨桃树协议书》的相对人,与合同利益无关;二是申请人与黄村承包的128亩土地和林大彬承包给屯昌县扶贫公司的10亩土地不是同一块地。理由是1、(2019)琼902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承包地与林大彬的不是同一块地。2、原来扶贫公司先和黄村签订合同,后才与林大彬签订合同,所以是两块地。3、林大彬的这块地是插花地,是属于十七经济社的耕作地。因此,证明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与林大彬的10亩土地是不同的两块地。被申请人与扶贫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按合同约定扶贫公司应将土地退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原审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11月,县扶贫公司与黄村签订承包128亩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2000年在创办130亩杨桃示范基地时,因林大彬有10亩的插花地,且已耕作多年,当时地上种植390株杨桃,为了统一开发,扶贫公司才与林大彬签订了《划拨杨桃树协议书》。林大彬提供了洁坡村十七经济社发放的《承包手册》,该经济社也出具《证明》证实该村自1992年第一轮承包给农户的坡地,一直都是谁承包谁耕作至今从未变动,该经济社、新兴派出所同时还证明了林大斌与林大彬是同一个人。又查,在新一轮土地确权测量和执行过程中,两经济社社长、村干部也参加了测量,都未曾对林大彬享有这块地的经营权有异议。据此认定林大彬享有这块地的经营权。林维日与黄村承包的128亩土地和黄村1998年11月25日承给扶贫公司的是同一块地,从而也证明了林维日承包的128亩土地与林大彬的10亩土地是两块地。因此,林大彬与屯昌县扶贫公司签订《划拨杨桃树协议书》,与申请人林维日无法律上的关系。2018年1月1日,林大彬与扶贫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扶贫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将土地及地上的经济作物退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8)琼902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判决屯昌县扶贫公司将其与林大彬承包的位于洁坡村委会诗埇顶10亩土地退还给林大彬,同时将地上的经济作物(槟榔树)移交给林大彬。原审程序合法,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维日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林维日的再审申请。
⺀
ng3r3epz93inwf743k
案件唯一码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英花
人民陪审员 冯桂杰
人民陪审员 李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瑞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