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中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秦南村老巷*组,农民。
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TGMgJ4K,住所地:合阳县坊镇王家庄村。
负责人:张志刚,男,汉族,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王家庄村,系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厂长。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王家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中杰与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张志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中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张志刚偿还借款本金25690元及诉讼费4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及负责人张志刚的名下银行信息,发现张志刚名下的银行、网络账户共有存款249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中杰2200元,并缴纳执行费292元。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王家庄志刚免烧砖厂、张志刚向申请执行人刘中杰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4000元。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