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大江,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王太珍,男,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江与被执行人王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令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王太珍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为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