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春连,女。

被执行人:张花花,女。

第三人:山西大唐双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圳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春连与被执行人张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现发现被执行人张花花在山西大唐双喜置业有限公司有应退还张花花的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花花在山西大唐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购房款31406.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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