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永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学府西街花园小区xx,农民。 被告:党界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洞宾东街xx号。

审理经过

原告梁永旗与被告党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永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界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永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2厘,从2021年7月8日算至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从事快递业务相识,2019年2月28日,被告因周转向我借款5000元,我通过该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承诺周转两个月,但到期后,经多方催要一直没有归还。无奈,我只有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损失。 原告梁永旗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被告辩称

微信截图三张,拟证明被告党界峰本人手机微信昵称、原告给被告转账5000元、被告承认借原告钱事实。 被告党界峰缺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梁永旗与被告党界峰在从事快递业务时相识,2019年2月28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向被告(昵称“芮城”、微信号:yuantong186359708xx)转账5000元,2019年6月17日,原告在微信聊天中催还借款,被告回复“好的”,但未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党界峰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梁永旗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借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认定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7月19日)为逾期之日,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3.85%)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被告党界峰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主张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党界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永旗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党界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春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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