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瑞格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韦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青,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航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N号。

法定代表人:赵风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源森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孙业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丹,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瑞格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航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丰公司)、大连源森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森态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瑞格玛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瑞格玛公司与源森态公司混同不当,瑞格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瑞格玛公司欠航丰公司80784元,源森态公司欠航丰公司168681.73元,共计249465.73元,由瑞格玛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航丰公司;

二、欠付费用249465.73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金额为9543.6元,由瑞格玛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一并支付给航丰公司;

三、因上诉人瑞格玛公司上诉所导致航丰公司扩大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10000元,保全费1790元,保单保险费1625.60元,共计13415.60元,此金额90%即12074.04元由瑞格玛公司承担,剩余10%由航丰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果瑞格玛公司不按上述三项履行调解协议,自2019年7月19日起,除按一审判决执行外,还应当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第三项当中的额外损失费用;

五、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瑞格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瑞格玛公司、源森态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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