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营业场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
负责人:丁毅,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艳(特别授权),系该行员工。
被告:吴昌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姚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姚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肖垂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刘克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陈芬华,****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诉被告吴昌飞、姚金梅、姚宏伟、肖垂桂、刘克甫、陈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0元,减半收取计233.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