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鑫,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大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审、二审均驳回该管辖权异议。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68元,由原告大余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尧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康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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