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审理经过 原告杨彬与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龙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