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杰申请执行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明杰与被执行人陈龙于2021年5月13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龙尚欠申请执行人高明杰99,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464.62元,共计125,364.62元,扣除本次强制执行的979.00元,共计还欠124,285.62元,被执行人陈龙于2021年7月13日前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黔0323民初2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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